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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的相关规定

2025-08-01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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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的相关规定

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的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保荐工作。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列入名单,任何机构、个人不得从事保荐工作。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应当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自愿履行保荐职责的声明、承诺。

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一)保荐代表人数量少于两名;

(二)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

(三)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取得执业证书且符合下列要求,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声明:

(一)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二)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三)所任职保荐机构出具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名的推荐函;

(四)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五)未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保荐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将其从名单中去除:

(一)被注销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二)不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三)保荐机构撤回推荐函;

(四)调离保荐机构或其投资银行业务部门;

(五)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名单中去除的保荐代表人符合注册登记要求的,可再次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自去除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参加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

拓展资料:

名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承销、收购兼并、固定收益等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2、从事证券发行承销、收购兼并、固定收益等投资银行相关业务两年,包括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发行承销、收购兼并、固定收益等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的经历。时间的认定,以被正式聘用时间为准,非正式工作,如兼职、实习等均不予计算;

3、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即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基础科目及至少一门专业科目的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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